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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当官那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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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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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宋代官营放贷机构叫交子务、会子务,私营的叫交子铺、交引铺、钱引铺。田契、地契、金银器是最好的抵押品。如果借款人没财产可以抵押,甚至可以将自己的妻女作为抵押品。

    宋神 宗时期的王安石变法其中有一项《青苗法》,就是让官府在夏秋粮食青黄不接时放贷给农民,帮他们渡过难关,并且只收取20%的年化利息,这也是一种官贷。

    元朝时期,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他们发放的高利贷叫“斡脱钱”。这种高利贷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时称“羊羔利”、“羊羔息”。

    到了明朝,高利贷现象有了明显改善,关于“利上起利”(即复利),大明律对此是禁止的。明律里“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就是规定利息总量上限是本钱的100%。多见的是,在饥荒时节,地方官府要求一些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同时,以官府的力量保证借贷者归还。地方各级官府为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在律例基础上再推行减利的政策: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

    像严嵩和兴盛昌敢放百分之千的利钱,确实是闻所未闻。一个模糊的念头从陈惇脑中闪过,他微微眯起了眼睛。

    “这账册和口供对你来说是杀身之罪,你不可保留。”陈惇道:“东西我收走了,你在我这里暂且安身,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张经和

第五十五章 后遗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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