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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兴八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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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夺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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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庶民。涉案情节严重者,革职后永不录用,情节较轻者,准许三年观察期,表现良好者重新录用。另外,火箭侯杨素欺君罔上,依律判夺爵处斩!”

    天子宝座之上,刘毅高声宣布了对梁士彦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判决。

    “陛下圣明!大汉万年!”文武百官一致高呼道。

    夺爵对于大汉朝的官员来说,乃是极其严厉的处罚!

    大汉朝的国民有公民、平民、贱民三种,庶民是没有爵位的公民或平民,不包含贱民。

    贱民是官方的称呼,在民间,贱民被称为奴婢。

    在大汉朝境内治下,凡是户籍记录在白色户籍簿上的人,一律属于贱民,故而白色户籍簿也叫贱籍簿。

    那些拥有红色户籍证的人,即为平民,其红色户籍证也叫平民证。

    至于拥有紫色户籍证的人,即为公民,其紫色的户籍证也叫公民证。

    平民享有选举权,可以选举平民之上阶层的人为自己的利益说话,也就是说选举亭长、里长、保长官员管理自己。

    平民除了没有被选举权、当官的权力之外,其余权力、义务、责任与公民一样。

    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被选举为乡亭里保之长。

    公民与平民最多只能自建庄园一处,私产土地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可以拥有工商等私财,不限规模。

    有关贱民、平民、公民三者的最初区分,乃是从汉圣祖时期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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